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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时间:2000-12-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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