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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

时间:1983-09-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1983年9月14日 [83]高检发电10号)

    一、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三、原来罪该处死而未处死,应考虑罪犯现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如认罪服法,老实改造的,应不再改判,不要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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