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
时间:1983-09-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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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1983年9月14日 [83]高检发电10号)
一、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三、原来罪该处死而未处死,应考虑罪犯现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如认罪服法,老实改造的,应不再改判,不要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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