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95-08-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1995年8月3日 法研[1995]1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5]221号《关于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如果前罪除被判处主刑以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以后三年内附加刑继续执行期间,被告人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应当以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