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0-12-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上一篇: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