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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时间:2007-04-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释〔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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