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时间:2012-05-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2]67号 2012年5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上一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下一篇: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