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2-04-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下一篇: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