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0-10-2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