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时间:2015-12-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5]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请示》(宁检〔2015〕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或者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法律、司法解释设置复议程序或者重新审查程序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者报请重新审查;法律、司法解释未设置复议程序或者重新审查程序的,不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或者报请重新审查。

    三、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且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请复议情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请复议。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上一篇:最高法院发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下一篇: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