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时间:1996-04-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 法函[1996]5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号《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凭证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上一篇: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