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3-12-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 法复(1993)1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

上一篇: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