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时间:1992-04-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年4月9日高检发研字〔1992〕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2〕第4号《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上一篇: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下一篇: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