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时间:1978-07-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年7月11日 〔78〕法办研字第1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收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复。

上一篇:关于判处有徒期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