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时间:1962-09-1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法研字第63号 1962年9月13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日〔62〕办秘字第83号报告已收阅。对于人民内部的显著轻微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各种教育的方法去处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关于“拘役”的适用,有待刑事立法解决,在刑法未颁布前,不要援用刑法草案的规定。

上一篇: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下一篇:关于在法律没有对拘役问题作出规定前应暂勿使用拘役的复函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