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58-04-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1958年4月7日法研字第58号)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普刑上字第70号、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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