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时间:1958-03-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32-1号 1958年3月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上一篇: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下一篇: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