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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时间:1958-03-0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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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32-1号 1958年3月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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