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57-03-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 日院办字〔57〕第018号、25日法秘字〔57〕第15号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兹联合批复如下: (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将其财产遗漏未作处理,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仍应予以处理时,无须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对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获法办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续宣布代管为宜,暂时不必单独宣告没收。 (三)反革命分子在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已经死亡,遗留有财产,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应予没收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不需要判处其他刑罚而仅应单独没收其财产的反革命分子,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