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时间:1957-03-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改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4990号 1957年3月9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

    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须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罪犯可以减刑,但并非一律必须减刑,减刑与否应视罪犯是否合于减刑条件而定。

上一篇: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