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时间:2001-10-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上一篇: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

下一篇: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