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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0-01-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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