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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时间:1997-12-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票、抵押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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