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95-07-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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