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时间:1990-06-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一篇: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