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时间:1990-04-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27日高检研发字<1990>第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上一篇: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下一篇: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