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86-03-2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对贪污粮食、粮票的立案标准,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粮食一般是按公斤数计算,但如果公斤数尚未达到标准,而折价款数已超过贪污案的标准(一千元)时,应予立案; (2)贪污粮食指标,凡能折算成粮票的,均按贪污粮票的立案标准立案; (3)贪污粮食和粮票,均不足各自立案标准,但两项相加已超过贪污粮票的立案标准(二千五百公斤)的,应予立案; (4)贪污军用粮票按贪污粮食计算。 二.在立案标准中,对贪污特定款物只列举了救灾、救济、优抚等款物及党费、团费、会费、赃款赃物、罚没款物等。这是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的几种主要的特定款物。对办案中遇到的其他情况,可比照所列举的几种灵活掌握。 三、“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主犯”一款,是指共同犯罪的金额已超过立案标准(一千元),主犯的个人所得虽没有达到一千元,对主犯亦可立案。 四、“屡教不改”应理解为包括批评教育及党政纪处分。 五、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的立案标准,应比一般贪污案的数额高一些。具体标准可由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掌握。 六、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纳税人偷、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该纳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0%; 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几种税的,其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偷、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种的偷、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偷、抗税总额; 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应征未征、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占该单位同期应征、应扣、应缴同种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也按上述计算原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