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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时间:1985-10-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10月5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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