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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3-12-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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