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时间:1979-04-2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1979年4月27日 [79]法办研字第1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四月十六日函收到。关于罪犯在逮捕、判刑前被“行政看管”、“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和是否需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工资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折抵办法以“看管”、“隔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于已经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看管”或“隔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意见,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附件:
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广州军区、新疆军区、国防科委军事法院请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前,有些单位用“行政看管”、“隔离审查”代替逮捕、拘留,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现在判刑时,“看管”和“隔离”的时间应否折抵刑期?如折抵刑期,是否需要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的工资?
    我们认为,“行政看管”、“隔离审查”都不是法律措施,本不应折抵刑期。但考虑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法制遭到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以“行政看管”、“隔离审查”代替逮捕、拘留的现象相当普遍,被“看管”、“隔离”的人,人身自由事实上被剥夺了。因此,可作为“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的特殊问题妥善解决。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前被“看管”、“隔离”的,现在判决时,“看管”和“隔离”的时间可折抵刑期。已经判决了而未折抵刑期的,不必补行折抵,可视情适当提前释放。不论折抵刑期或提前释放,在“看管”、“隔离”期间已发过的工资都不必追退。
    我们拟作如上答复,不知当否,请审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1979年4月16日

上一篇: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下一篇:关于罪犯被收容审查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