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时间:1964-06-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1964年6月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

    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三、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够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应对其以前犯过罪和受过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加以考虑,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从重处罚。

    此复。

上一篇: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批复

下一篇: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