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56-11-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法研字第12318 1956年11月30日)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