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父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的函复

时间:1952-12-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父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的函复



    (1952年12月2日)

云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行字第420号报告已悉,兹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父女间发生性行为,结合目前社会,封建家长制的权威,在农村中普遍没有摧毁,如此而发生性行为,则这种性行为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强奸行为。为了维护新民主主义社会道德、秩序,及贯彻反封建的斗争,对于这种强奸行为应较一般强奸罪从重办理。兄妹间发生性行为,如亦系以封建家长制权威,也应依上述精神办理。

    二、兄妹间如无利用封建家长制权威,双方又均无配偶,而发生性行为者是违反了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规定的精神,可按违反婚姻法禁止规定予以制裁;如有配偶而发生性行为,可按一般通奸罪从重处刑。

上一篇:对于贪污犯在判决以前的机关管制期间能否顶算刑期的意见的函

下一篇:关于缓刑是否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