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时间:2015-12-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反邪教局管辖下列案件
    1.宣扬极端主义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120条之四,《修正案(九)》第7条)
    3.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4.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刑法》第300条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条第2款,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6.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案)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1款、第2款)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3款)
    3.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4款)
    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2款)
    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3款)
    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38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条,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取消原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嫖宿幼女案(《修正案(九)》第43条,取消嫖宿幼女案)。

    四、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强制猥亵、侮辱案(《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13条第1款、第2款,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7条,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法》第26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9条)
    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22条第3款,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3条)
    6.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修正案(九)》第24条)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32条)
    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刑法》第302条,《修正案(九)》第34条,取消盗窃、侮辱尸体案)
    9.虚假诉讼案(《刑法》第30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35条)
    10.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308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
    11.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3款)

    五、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
    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8条)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9条)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修正案(九)》第29条)

    六、禁毒局管辖下列案件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修正案(九)》第41条,取消走私制毒物品案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七、反恐怖局管辖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6条)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修正案(九)》第7条)
    3.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6.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原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一并交由反恐怖部门管辖。
    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并案侦查情形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和本规定的要求,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对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有关部门办案力量、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上一篇: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下一篇: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