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9-1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9月11日 法[2013]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的,适用《规定》。
    二、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作出的,适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三、原生效裁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作出,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生效前刑法定罪量刑的,适用《1997年规定》。但适用《规定》对罪犯有利的,适用《规定》。

上一篇: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