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法库 > 文章 当前位置: 刑事法库 > 文章

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时间:2009-12-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9]226号 2009年12月23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82号《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而后又重新支持抗诉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人民法院未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原抗诉仍然有效;如果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对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支持抗诉不予准许。

    此复。

上一篇: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关于我们
桂ICP备19009219号  |   QQ:12345678  |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67号  |  电话:17897709353  |   "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www.ggsjcy.cn使用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