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委员会 交通部公路留地办法
财经计(交)字第3127号
交公(50)字第605号
(1) 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 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 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